任远:低生育率社会的家庭制度建设

发布时间:2021-04-26浏览次数:1103

编者荐语

      本次推荐的是我院任远教授发表在《探索与争鸣》2021年第1期的论文《低生育率社会的家庭制度建设》。


文章简介


      人类的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,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。我国在完成人口转变以后,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的社会。因此,对于生育问题和生育政策的讨论需要转到家庭政策的关节点上,重新思考家庭的功能、国家制度和家庭发展的关系,使国家和市场力量从侵入家庭、破坏家庭,转向支持家庭、服务家庭,从而通过实施有效的家庭政策来加强对人类生育的支持,从而实现与生育友好兼容的家庭制度建设,这对实现人口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是极其重要的。


      针对当前人类生育率变动表现出的低生育率现象,需要通过家庭制度的变革、通过建设有效的家庭制度来支持人类的生育。家庭制度建设有两个面向:一是增强家庭功能的家庭制度建设;二是减少家庭压力的家庭制度建设。前者可以说是“再家庭化”;后者可以说是“去家庭化”。这些家庭制度建设包含了丰富多样的政策工具,从提高家庭收入、提供生育津贴,到增加女性的哺乳假、男性的陪产假,以及促进社会保障的完善、加强社会化的托育托幼制度等。


      对生育政策的执行,应该重视有利于家庭友好的生育政策。也就是说,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干预需要有利于妇女健康、有利于妇女发展和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。与此同时,对于家庭政策的执行,则应该重视有助于生育友好的家庭政策。特别是在低生育率社会的背景下,应该更多地实施有利于支持和服务人类生育的家庭政策,通过家庭政策来支持人们的生育自主选择,服务人们的生育行为,从而形成生育友好的环境。


      虽然应对低生育率社会的挑战需要完善家庭制度的建设,但这并非意味着只要依靠家庭制度建设和家庭政策的改革,就能够充分解决低生育率社会的问题。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、个人主义的不断深化,生育的意义在逐步弱化。如果生育已不再是人们的期望,那么无论怎么改革家庭制度,生育率水平也无法得到有效提高。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塑造生育的意义,是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的根本问题。但是,首先仍然需要通过健全的家庭制度建设来支持和服务于人们的生育,增强人们生育决策的自由。家庭制度的完善也并不单单是服务于人们的生育,其根本目的仍在于提高家庭的福利和实现家庭的充分发展,并支持实现人们选择的自由和生活的幸福。


原文信息

任远:《低生育率社会的家庭制度建设》,《探索与争鸣》2021年第1期,第137-143页。


作者简介

      任远,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。现兼任中国城市研究网络(UCRN)管理委员会委员(2013-)、中国社会学会移民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(2017-)、中国人口学会人口资源环境专委会副理事长(2020-) 、上海市人口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。

      研究领域聚焦于人口变动和城镇化相关联的社会发展和政策研究。研究成果获得过包括国家人口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、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等多项省部级学术奖励。